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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

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规范〔2017〕1号


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交委、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局属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排放标准。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17〕484号),本市所有纳管排水户,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对暂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含改、扩)建的排水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工业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二、严格水质监测。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采取水质样品方式采用瞬时样。对列入本次环保督察整改名录的重点排水户加大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

  

三、严格行政审批。对于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但仍未纳入名录的企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核发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强化发证阶段的现场核查力度,通过审批人员上门核查、第三方复核检测等手段,对项目雨污分流情况、排水检测井、排水预处理设施的设置情况逐一核查,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核发《排水许可证》,并建立畅通有效的审批、执法沟通机制,为排水执法监管提供依据。

  

四、严格执法监管。一是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已过期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对有排水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处罚,如造成排水设施运行故障,排放污水水质严重超标,则予以从重处罚。三是排水户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污水,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四是强化对在建施工工地向城镇排水设施违法排放施工泥浆执法巡查和监管力度。五是强化专项执法和双休日、夜间突击检查,并结合今年中小河道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严厉打击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

 

上海市水务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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